湖北省测绘学会章程
二○○五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湖北省测绘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Surveying and Mapping Society of Hubei Province
英文译名缩写为:HBSMS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测绘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团结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促进测绘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测绘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测绘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测绘知识的普及,维护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为全省测绘单位和测绘工作者服务,努力为提高测绘科技工作者文化素质服务,在政府、测绘行业和测绘工作者之间,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测绘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南一路50号,邮编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测绘法规和测绘科技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测绘行业的成就、问题与要求,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建议;
二、开展测绘学术交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学术交流会,组织和参与国内外学术研讨会和技术考察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其它学术团体和专家学者的联系与合作;
三、组织推荐评选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优秀测绘论文,开展论证测绘工程项目,鉴定测绘科技成果,组织测绘科技攻关,开展测绘咨询业务;
四、办好学会网站,编辑出版《地理空间信息》和科普读物、论文集及其它有关文献资料;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帮助在职测绘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利益;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组织开发青少年智力和爱好测绘科技的活动,依法创办科技开发实体;
八、发展新会员,向中国测绘学会推荐资深会员;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省科协以及中国测绘学会委托或指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具体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会员。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 技师及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才,科技实业家和企业家;在读的具有一定科研成果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2、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 从事测绘工作三年或大专毕业从事测绘工作五年,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人员。
4、非高等院校毕业, 但已从事测绘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相当于助理工程师职称(职务)的测绘工作者。
5、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测绘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以及为测绘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
(二)资深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会会员, 经中国测绘学会批准,可成为湖北省测绘学会资深会员。
1、曾任中国测绘学会和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或被授予中国测绘学会和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从事学会专职工作十五年以上并对学会有卓越贡献者。
2、获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技术任职资格5年以上者。
3、获得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热心于学会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⑴ 测绘界及其相关学科领域内有显著贡献和较大影响的技术专家。
⑵ 获得国家级或部级、省级及相当部省级三等以上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创造发明奖的主要研制者。
⑶ 从事工作三十年,且会龄在十年以上的测绘工作者。
(三)单位会员:凡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测绘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部队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和批准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须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资深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推荐报中国测绘学会批准并发资深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材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调和指导各市、州测绘学会的业务工作;
十一、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表彰学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二、四除外)的所有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05年12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