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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测绘行业协会章程  二00三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湖北省测绘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Hubei Association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缩写为:HASM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全省从事测绘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测绘行业服务,维护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测绘行业的整体功能和利益,推动我省测绘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测绘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50号。邮编:430071  电话:(027)8782479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承办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委托本会办理的各项任务,受委托协助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综合反映行业内各测绘单位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在政府与各测绘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  团结行业内各专业测绘单位的力量,发挥整体优势,取长补短,互相协调,挖掘潜在职能,积极培育并开拓测绘市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搞活经济,搞活科技,搞活人才,组织交流经营、生产、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经验。
  (三)  组织调查全行业各类基础资料的情况,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四)  组织协调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间的测绘横向联合、经营合作、技术合作,调解在竞争中发生的问题,并制定行规行约。在开拓国际测绘市场,发展经贸、技贸合作,承揽国外测绘项目方面,及时通报情况,提出建议。
  (五)  组织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采取多种形式为各测绘单位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业务和管理水平。
  (六)  发展同国内外相关的行业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具体条件:凡从事测绘及与测绘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科研和教学的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并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按时交纳会费,经批准,均可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服务;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当本单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协会给予协调与维护;
  (六)  优惠获取咨询信息和本会有关理论研究材料;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决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测绘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中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名誉会长、名誉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一届。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必须是对本会和测绘事业有较大贡献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3年11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湖北省测绘局 承办单位:湖北省测绘宣传中心 
E-mail:hubeicehuiju@hotmail.com 地址:武汉市中南一路50号 邮编:4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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